【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无追索权保理效力的规定。

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其本质上就是债权让与,也即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的融资款系应收账款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对价,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由谈判加以具体确定的。因此,在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时保理人只能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该债务,即使应收账款债务人陷入破产等不能清偿债务的,保理人也只能自己承担风险,不能向被保理人进行追索。同样,保理人行使应收账款债权取得的收益超过了保理融资款本息和费用的部分,被保理人亦不得向保理人主张偿还。(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