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赠与人提起撤销赠与的形成之诉,其可能的权利请求基础有二:一是法律关于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二是法律关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规定。这两种撤销权各有其不同的适用条件,赠与人可视情行使。本案中,受赠人张某玮已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即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移转,同时本案也不存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原告作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在本案中均没有适用条件。原告是以其对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主张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共同共有按全体一致原则。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部分赠与,无疑属于处分行为。张某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表明其不具有和张某慧将夫妻共有的系争房屋部分份额赠与张某玮的真实意思。共同赠与因缺乏共同共有人之一张某的同意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张某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应及于张某与张某慧的共同赠与行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