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业主有任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无论物业服务人是否违约,无论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到期、是否特别约定了解除条件,业主均可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在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时无须说明理由,也无须征求物业服务人的同意。 (29)
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须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第一,解聘决定的作出须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本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业主是否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须由全体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二,解聘通知的作出也应符合法定程序。为防止业主随意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解聘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给予物业服务人合理的准备期限。根据本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业主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人。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https://www.daowen.com)
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在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成立之后,物业服务人为了提供约定的物业服务,通常要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并与其他主体订立相关合同。一旦业主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会给物业服务人造成较大的损失。如果不是因为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业主须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