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共同委托时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一方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构成共同委托。在共同委托中,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共同行使代理权。共同行使代理权意味着,处理委托事务时须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https://www.daowen.com)
共同委托的,数个受托人之间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不论内部分工如何,均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