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订立方式。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这些条款属于提示性条款,以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是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依据,也是业主维护其权益的根据。即使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但基于物业服务人的行为和物业服务行业规则,理应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条根据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采取要式原则,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这首先是由物业服务合同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物业服务合同既涉及物的服务管理,即对建筑物、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共有部分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进行管理,又涉及人的服务管理,即对区分所有权人进行社区服务管理,所涉内容十分复杂,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次,物业服务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旨在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得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