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义务的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1)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技术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以技术出资的,出资人应当保证其对该技术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出资价格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应当按照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除了投资之外,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还需要提供人力直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分工,共同或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性的协作工作,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照委托开发合同处理。(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是以双方的共同投资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各方在合作研究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发成果的关键。(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