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合同法》相比,本条规定进行了体例上的调整,由原《合同法》第125条提至本编第4条。相比于在原《合同法》其他规定的位置,本编的体例更加符合处理合同纠纷的思路,即首先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其次确定合同内容。这说明合同的解释在原《合同法》颁布后的20多年司法实践中收获了诸多经验,得到了更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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