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否通过约定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属于新设法条,它是对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民法典规则的继受。在解释上,本条的适用范围既可以是权利瑕疵,也可以是物的瑕疵,还可以是二者兼而有之。“当事人的约定”应视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条款或几个条款,约定的法律效果区别对待: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反之,则有效。买受人对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承担举证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