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07条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委托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原因造成委托人的损失,比如委托人指示不当、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但只有因为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形下,如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违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或者未尽到勤勉注意义务等,受托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依委托合同是否有偿,责任标准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在委托合同为有偿时,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就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委托合同为无偿时,由于受托人没有报酬,须受托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负赔偿之责。对于受托人超越权限,是否要求存在过失才应赔偿损失?有学者认为,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除非受托人能够证明其不存在过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