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纠纷。为尊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在本案中,出租人新世纪公司与某恒证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为了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方便,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该登记虽然具有设权效力,但由于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缺乏债权合意的物权变动效力并不能产生。该登记在本质上仅是公示方法,而非物权归属的依据。所以该登记不能对抗原所有权人(出租人)。但是,如果涉及其他第三人的,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有可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