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
附义务赠与是否改变了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赠与所附义务,不外两种:一种义务属于给付型义务,且给赠与人带来利益的,应将其看作部分或一定比例的对价性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解释《民法典》第662条第1款中,“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规定的正当性。另一种是于赠与人无利益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对受赠人的约束,但对赠与人而言,不具有经济利益。比如,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受赠人一年不吸烟,会获赠一部某某品牌的手机。(https://www.daowen.com)
赠与所附义务与赠与财产的转移义务之间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对价关系。附义务赠与,确实改变了赠与的单务性,但并没有改变赠与的无偿性。所附义务对赠与人无利益的,仍为无偿契约。只有所附义务对赠与人而言具有经济价值的,才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赠与的无偿性,使赠与变成了包含对价和无对价两重因素的契约,即同时具备了有偿和无偿的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