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6日
【对照适用】
对于先诉抗辩权,在法律实务中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在对债务人执行终结后,又发现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债权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而人民法院也应当恢复执行。这里债权人面临选择,即是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还是恢复对债务人的执行?在此,法律并没有规定,当执行终结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只能再次追索债务人。很显然,债务人是否有新的财产,债权人在向保证人追索时,是无法知道的。在此,合理的解释是,当本次执行中,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可对保证人启动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主债权。而当对保证人执行完毕后,发现债务人有新的财产的,属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仍未全额实现的,仍应以债权的实现为优先。
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不宜严格解释,即不应包括本次执行终结后新发现财产的情形。也就是说,就债务人的财产本次执行未能实现的,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本次执行后新发现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但也不构成债权人向保证人返还的事由。保证人不得以债务人的新的财产线索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已经执行的财产。然而,保证人是否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提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呢?也就是说,在人民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际,保证人是否可以提出债务人仍能偿还债务的抗辩?应当是可以的。按照《民法典》第698条规定,这正是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在保证人提供财产线索后,仍不能实现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