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这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基本义务。
指示是指委托人就事务处理的方法、形式、时间、地点或者过程等,对于受托人所做的表示。其性质是意思通知,并非意思表示。指示可以分命令性指示、指导性指示和任意性指示。对于命令性指示,受托人有绝对遵守的义务,不得依其判断和决定加以变更。对于指导性指示,受托人原则上应该遵守,但因客观情况变化且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作出变更时,受托人可以酌情变更。对于任意性指示,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的事务处理得因势而定。(https://www.daowen.com)
变更委托人指示的情形有二:(1)经委托人同意,这既可视为委托人变更了其授权,也可认为双方变更了委托合同;(2)情况紧急,受托人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情形,此时受托人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事后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