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标准及继续管理义务的规定。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他人事务。此处所谓“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是指客观上有利于被管理人,至于事实上的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则在所不问。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须综合管理事务的性质、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条件,根据管理人管理事务的承担、管理方法的采用等是否对被管理人实质有利为客观的判断标准。 (8) 原则上,管理人在本人可以进行管理前,应当继续进行管理。如果继续管理违反本人意思或者显然对本人不利的,管理人可以中断其管理行为。管理人违反继续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