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过错导致出卖人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的规定。

本条适用的前提必须是若买受人不违反约定,则出卖人能够依约完成交付,即依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约定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之所以未依约完成交付,其原因在于买受人违反约定,如未在约定的时间受领标的物、未依照约定支付价金(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和交付价金同时履行)等。

“违反约定时”的时间点是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时间点,即在此时间点过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不变。(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