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委托人“跳单”应支付报酬。

中介报酬请求权的对价物是委托人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订立合同,其行使以委托人缔结本约为条件。这决定了委托人和中介人在中介合同的履行过程易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双方均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 (2) 《民法典》前述规定主要集中于如何防止中介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本条则关注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对委托人而言,一方面,从现实情况上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处于信息优势者地位,且其如何利用中介人所提供的缔约信息难以被察觉,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为了保障中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特作此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条规定是对《民法典》第963条第1款第1句的具体化。“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具体表现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于合同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无论委托人的主观状态如何,只要委托人存在本条所规定的“跳单”行为,即属违约。 (3) 于此情形,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