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予以转租,其法律效果已如前述。所谓转租当然是建立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的,因此转租合同的租期应当在原租赁合同所剩余的期限内。若承租人转租合同的租期超出了原租赁合同剩余租期的,则就超出部分的租赁合同在实质上相当于非所有人未经所有人同意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情形。
如前所述,关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原《合同法》并无规定,司法实践上则持合同无效的观点。该种做法系当时不能正确认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区分的结果,再加上担心因认定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有效会损害所有人之利益,故认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系原《合同法》第51条所规定之无权处分应当认定为无效。然而随着民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将法律行为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逐渐被我国民法学界所普遍接受,并最终推动法院承认了该原则,因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擅自转租、转租超过原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等租赁合同,均因属于负担行为而不构成无权处分,故均为有效。当然由于转租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具有相对性,故只约束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对原出租人没有约束力,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原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733条之规定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不能返还租赁物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于此期间,承租人基于转租合同向次承租人所收取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从而出租人得请求其返还;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超越原租期剩余期间将租赁物转租给次承租人的,则就超出期间部分亦对出租人构成侵权行为,出租人亦得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过,此时出租人对承租人所享有的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系因同一事实而产生的,故构成请求权竞合,出租人得选择其一而行使。(https://www.daowen.com)
此外,原租赁合同终止后原承租人丧失了占有权,因而次承租人亦丧失了占有权,转租合同虽然有效但是对于原出租人没有拘束力,从而次承租人属于无权占有人,故出租人可请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于此情形,由于转租合同仍然有效,故次承租人得以依据《民法典》第723条之规定减少或者不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以解决其所产生的全部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