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6日
【对照适用】
本条为新增条款,借鉴了原《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民法典》中新增了连带之债的规定,这是原《合同法》中没有的新内容,这一规范的增加使得连带之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民法典》法律规范的全面性。
这里的连带之债是真正连带,即基于共同的意思而发生,或者基于共同的目的和事先的意思联络和主动加入而触发了法定连带之债的构成要件。例如,通过连带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对某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如,自愿作为某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承包的部分工作的承揽人,进而依法就其完成的工作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与他人通谋一同对某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因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的一种,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他债务均归消灭。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真正连带之债各债权债务人之间具有共同目的,不真正连带之债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即使其内部相互偿还也仅是基于公平的责任承担,而非连带之债法定的内部分担关系。例如,当消费者因购买缺陷产品导致损害时,生产者因其生产的商品存在瑕疵而对消费者负有侵权责任,销售者因存在过错导致本已存在瑕疵的产品具备了破坏力,此时销售者和生产者之间因偶发而独立的原因巧合地成立了不真正连带债务,消费者可向任一方请求赔偿。(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