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对于危险品的运输在各专门法上都有相应的规定。比如《海商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铁路法》第28条规定,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01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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