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0年8月6日,被告北京市电力公司向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发出《电费催款公函》,称该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为原告进行电表更换工作时,发现6具电表没有进行电费抄录和结算工作,共计电费1160583.44元。要求原告一周内与其协商缴费相关事宜,否则将采取必要措施。协商无果后,被告对原告进行全面停电。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称:多年来一直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交费义务。原告对被告催款公函记载的欠款数有异议,多次向被告反映问题,被告不予理会,并于2010年8月30日全面停电至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同意和原告就电费问题协商解决,在原告按协商结果交纳电费后,被告同意向原告恢复供电。

法院最终认定,虽因电表故障未能明确交易电量,但是原告确实使用了相当数额的电力用于日常生产,应补交相应的电费。通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电力公司在收到北京某有限公司交纳797311.15元电费后,立即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恢复供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