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承揽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因此,对于承揽合同具有比较强的人身信任,该合同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承揽人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所谓的设备,是指承揽人进行工作所使用的工具。所谓的技术,是指承揽人进行工作所需的技能,包括专业知识、经验等。所谓的劳力,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劳动力。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有特别的人身信任,原则上不能由第三人承担履行。如果第三人履行合同,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一种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如,定作人对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无特别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时按量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擅自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认为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能够接受,可以不解除合同。另一种是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