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不当得利中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规定。
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如果将其所受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应负返还义务。该规定旨在使得利的债务人,能够对无偿地从原得利债务人取得利益的第三人,行使法律上的追索权利。无偿获益的第三人,原则上在不当得利之中不得保有自己的所得。通说认为第三人为恶意的,则受损人仍得向第三人请求不当得利,若第三人为善意,此时基于法益平衡,特规定第三人返还所受利益。 (15) 在权利人请求返还时,如果原物被善意第三人有偿取得,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第三人可不予返还,由出让人给予适当补偿。 (16)(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