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主债权债务变动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

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性,保证债权一般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不能干涉主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保证责任是对他人债务实现的保障,具有涉他性。保证人除享有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抗辩外,主债权债务的变动也会影响保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条即在于明确主债权债务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也是如此。保证所担保的正是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形。故此,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生效后主债务客观上的变化,仍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利息的增长等。债务人主观上违约所导致的主债务增加及责任形式的变更,如因迟延履行或其他归责事由导致主债务的增加,保证人也应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没有特别约定排除,保证人对主债务的非协商性变更,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债的更新与债的变更的关系需要关注。所谓债的更新,即以新债替代旧债。债的变更仍与原债保持同一性,并非新债的发生。如是债的更新则涉及债的同一性改变,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是很有疑问的。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对此,仍不能理解为债的更新,而是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债的同一性不变。债务履行期的变更是否可能有利于保证人?这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判断。在此,无论履行期的延长还是缩短,对保证人可能都是一种负担。如缩短了履行期,则意味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提前,保证人可以主张对自己不利。如延长了履行期,则意味着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可能也被延长,对保证人同样不利。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可以拒绝由此给自己带来的不利。本条第2款明确,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即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导致的后果是,债权人对保证人追偿的具体时间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保证期间是以具体日期为节点的,需要根据主债务履行期而进行相应的调整。(https://www.daowen.com)

本条主要在主债务的数额变更有意义,数额减少了对保证人肯定是有利的,相反则不利。但主合同数量之外的变更有时很难说对保证人是否有利。保证人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主张加重了保证责任,须在个案中具体判断是否成立。例如,关于币种,将美元换为人民币或将现金变为票据支付,客观上对保证人可能是有利的,但保证人可能抗辩以美元或现金支付更为便利,因其已为此作出了履行准备,或者干脆主张更换支付方式给自己带来额外的麻烦而拒绝。而且,在实操环节,如果保证人没有出具书面的同意文件,很可能会列出或声明一些理由。保证人借主债务变更之机会声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完全可能发生的。在发生争议时,裁判机关应对这些理由进行判断,以明确是否加重保证人责任。从立法目的来看,本条在于保护保证人对保证责任预期的稳定性。故此,只要在主观上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即使客观上对保证人有利,债权人恐将很难受到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也可能会导致保证人对整体债务保证责任的豁免。

主债务的变更之所以一般都是不利于保证人的地方在于,主债务的变动会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时效等造成影响,并进而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特别是主债务的变更会影响主债务的时效,引发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客观上延长主债务的时效期间。然而,这对保证人一般是不利的。当然,债务人通过变更而客观上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给保证人带来的时效期间上延长的部分,保证人可以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