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运输。但是有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却擅自变更了服务标准,例如,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承诺用豪华公共汽车运输旅客,但是在实际运输中却用一般公共汽车进行运输;承诺提供头等舱的服务标准,但实际履行时仅仅提供了经济舱的服务。承运人擅自变更服务标准,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违背了旅客的意志,是对运输合同的违反,有时会对旅客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应当允许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后,反倒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如对于经济舱的旅客进行升舱,为其提供头等舱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可以加收票款?虽然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提高了旅客的服务标准,但是承运人是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所以即使提高了服务标准,承运人也不应当加收旅客的票款。(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