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本条规定源于原《合同法》第234条,但是却进行了重大修改。原《合同法》第234条仅规定了在住房租赁的情形下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具有继续租赁的权利,本条则增加了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共同经营的人的继续承租权,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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