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由两款组成。第1款规定的是租赁合同自动续期的情形;第2款规定的是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依据第1款规定,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若没有返还租赁物而是继续使用的,且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视为当事人形成了续期的合意,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续期的期限,那么即作为不定期租赁予以处理,此时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根据第2款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要件有四个:首先,只能适用于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不适用;其次,租期届满;再次,必须出租人继续出租该租赁物,若出租人不再出租租赁物的,则承租人当然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最后,必须以同等条件承租,即原承租人必须在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使用目的等方面均与第三承租人的条件相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