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116条相比,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8条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定金和损害赔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并主张的规定,即“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从而使得当事人无论是选择定金还是违约金,均有途径对约定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进行再次救济,从而在制度设计上消弭了并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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