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6日
【对照适用】
时效抗辩是保证人的重要抗辩权。主债务时效经过的,则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务已过时效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或对已过时效的债权再次确认,保证人仍可主张抗辩。
在原《担保法》和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废止的情况下,可以探讨的问题是,保证人真的不能以时效错误为由主张返还吗?例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谋,通过伪造法律文件的方式将已过时效的债务变为时效延续的债务。保证人发现后,能否主张返还?当然,这里涉及的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虽然保证人对时效已过债务的履行,不属于非债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可以推断,如保证人知道时效已过,他是不打算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未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是基于对其抗辩权能否行使的认识错误,而非对时效经过债务的自愿履行。这种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错误,但能否类推适用,可以探讨。
对于借新还旧中,保证人是否享有债务人的时效抗辩问题,涉及债的同一性问题,如采纳旧债因新债消灭的观点,保证人有权主张旧债已因清偿而消灭的抗辩,免除保证责任。(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