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按份之债的规定。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根据本条的规定,按份之债的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的情况。
第二,标的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可以分为数个而不损害其价值。当债的给付内容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内容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无论是给付内容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还是当事人约定标的的不可分,均属于标的不可分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就某一标的物成立按份债权时,如数人集资购买一处房产,债的标的并非房产本身而是房产价值的份额,因此是可分的。
第三,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原因。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商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因为标的可分,就债务来说,各个债务人按照各自的份额负担债务;就债权来说,各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债权。连带债权人只能按照自己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各个债务人按照自己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即使一个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例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在当事人就成立按份之债无异议,但因证据不足,导致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