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对恶意的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规定。
恶意的得利人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无法律根据而从他人财产获益的人。对于恶意的得利人而言,其除了应返还原有利益外,如受损失的人受有损害的,还须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意即其承担加重的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得利人的恶意分为受领时知道无法律的原因或其后知道,所以恶意的得利人可分为自始恶意与嗣后恶意两类。嗣后恶意与自始恶意的区别在于,嗣后恶意的得利人仅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律上的根据时起,在此之前的返还范围以“现有利益”为限,此后的则依本条规定进行。(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善意的得利人在返还不当得利时,如因该受益而有损失,且该损失与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返还时可以主张扣除必要费用。而恶意的得利人是否可主张扣减权,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对此,郑玉波教授认为,解释上必要费用应允许其扣除,有益费用则于返还时现存之增加价额内,允许其扣除。 (13) 王泽鉴教授则认为,恶意受领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故就因取得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税捐等不得主张扣除。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