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为新增条款,系对域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与认可。在具体适用中,对于租赁物风险具体转移的时间点的把握至关重要。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则以租赁物交付于承租人时为风险移转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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