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了行纪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对方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为此向对方给付报酬的当事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为对方从事贸易活动,并为此而获得报酬的当事人为行纪人。

罗马法上的行纪契约只是委托的一种,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出现了独立从事行纪业务的行纪组织而产生的。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国际贸易的兴起,出现了专门从事受他人的委托以办理商品购入、贩卖或者其他交易事务并收取一定佣金的经纪人,行纪制度肇始于此。在我国,行纪制度发展较晚,虽然行纪业务在生活中一直存在,但直到1999年《合同法》才明确规定了行纪合同。采行民商分立的国家则一般将其规定于商法典中,而采行民商合一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行纪合同规定于民法典,《民法典》亦从之。(https://www.daowen.com)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32) 第一,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所办理的委托事务是贸易活动,一般只限于购、销及其他商业上的贸易活动等法律行为。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所办理的委托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第三,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人虽然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与第三人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应当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第四,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行纪合同只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实际履行,也无须采取特别的方式。第五,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应当支付其报酬。习惯上,行纪人的报酬被称为“佣金”。行纪合同的有偿性,一方面基于合同标的的营利性,即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从事贸易活动;另一方面基于行纪人的营业性,即行纪人是以从事行纪活动为其经营业务。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