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合同法》第365条相比,本条规定增加了第2款,即:“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随着自助寄存的兴起,许多商场、餐厅、酒店都为客户提供了自助寄存柜等寄存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种行为的性质是属于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条第2款明确了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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