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与原《合同法》相比,本条规定是新增条款。原《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一章并未对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开展工作所需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费用负担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减少法律争议,我国原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失效)第3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第3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本条规定源于这两条司法解释,并将其合并为一条规定以简化表达,且将适用范围限制于“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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