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保管物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处置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当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并且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在未经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对仓储物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本条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防止损害情况进一步扩大。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接到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仓储物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的处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怠于行使义务导致保管人其他仓储物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