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属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是为研究开发直接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人员,署名权等精神性权利应当专属于研究开发人。对于研究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财产性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委托方为研究开发提供了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也应分享研究开发的成果。(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