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原《合同法》第246条的继受。在适用该规范时,要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条件。(1)须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既包括直接占有,亦包括间接占有。而占有期限通常是指在出卖人交付租赁物于承租人起,至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止的期限。(2)须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如果承租人在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的,则由承租人最终承担责任;如果因为租赁物瑕疵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则承租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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