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指导性规定。

对合同内容条款,《民法典》也如原《合同法》一样,采取了区别对待。对有些合同,用一个法条对合同条款进行规制,这些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等。反之,赠与、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中介、合伙等合同,则未设置合同内容条款。之所以如此,可能和不同的合同类别的特质有关。比如,赠与合同,因赠与财产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利,不同的财产权利,权利转让的规则各异,很难通过一个法条将合同条款规制清楚。

对于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民法典》继受了原《合同法》的做法,通过第511条、第513条推出了相关推定规则,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通过推定确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以法律之意思代替当事人意思。其目的一是节约订约成本;二是尽量使合同成立。

总之,本条是对标准买卖合同应具备条款的示范,既包含必备条款(要素),也包含非必备条款(常素、偶素)。它是示范性的,合同缺乏非必备条款的,也可以成立。必备条款则具有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功能。标的物、数量是绝对的必备条款,少之,合同不成立;价款则是相对的必备条款,合同缺少价款的,可以通过推定规则补足,使合同成立。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皆属于非必备条款,其中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皆有推定规则。(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的主要适用对象是书面合同。生活中大量口头合同属于即时买卖,不会涉及“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条款。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