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定作人在实际收到工作成果的验收义务具体内容本条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具体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类推适用买卖合同之中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的相关规定。经验收,定作人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的,定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果经检验,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或者数量短缺的,定作人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检验,工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在检验中发现定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在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揽人。在验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或者数量等发生争议,可由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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