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本条继受自原《合同法》第397条。受托人之权限,依委托契约而定;未约定者,依其委托事务之性质而定。受托人权限,也称为受托人事务处理权之范围,在《瑞士债法典》中第396条第1项规定为“委托之范围”。如果一项法律行为对于处理某项事务而言是必要的,那么为此行为,是受托人的义务;在其义务范围内,可以认为有包括代理权在内的处理权之授予。 (4) 对委托人的权益影响特别重大的事项,如诉讼代理律师代当事人和解的权限,必须经由特别委托授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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