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完成实现。 (8) 合同的履行是缔约的真正目的和原《合同法》的全部意义,原《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确认和保护、对违约的救济等均是以保证或促进合同的履行为核心的。本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三项原则。

第一,全面履行原则。既然履行是合同的全部意义之所在,那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即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全面履行了己方的义务,才能够保障相对人的期待利益,进而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顺利运行。(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诚信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已经被《民法典》确立为基本的准则,当然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本条在此又进行了特别提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一规定的内容上看,显然重点在于“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上。本条中的这一规定是为合同履行中因诚实信用原则而生之附随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再加上我国《民法典》第500条、第501条及第558条规定因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先合同义务及后合同义务,构成了整个合同从缔约到终止过程中因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第三,绿色履行原则。《民法典》在总则编第9条中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作为绿色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贯彻,旨在起到引起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对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和重视,弘扬节约、环保的优秀品德,进而提高当事人的环保意识,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浪费资源导致自己的经济损失,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导致承担相应责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