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6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于第三人代位权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制度。与代理权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之。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而非程序法上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也直接发生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以下三点:一是债权人必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即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受清偿的危险。二是债务人须陷入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不得超越此范围行使代位权。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50万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100万元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仅能就其中的50万元行使代位权,要求相对人向其清偿,而不能要求其清偿100万元。
对于第三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与债务人行使权利具有相同的地位,故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对债权人均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