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1)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包括购买研究所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实验材料等费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和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2)提供技术资料。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开发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3)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清晰的开发要求,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4)完成协作事项。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完成协作工作,只是提供辅助性的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5)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结束后,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既是委托人的权利,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委托方如果不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保管费用。经研究开发方催告并经过一定合理期限,委托方仍然拒绝接受的,研究开发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从所得收益中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