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合同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代表公司与他人订立的。诚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的约束,并非是无限制的。然而合同的相对人一般情况下并不知悉也没有义务知悉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而是有理由相信具备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基于上述身份,有权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们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相对人这种基于代表人、负责人而产生的合理信任是值得保护的,如果认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内部规定对合同的相对人也构成约束力的话,相对人将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查明甚至是侦查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的具体权限,严重降低经济活力,将超越权限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也将给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如果合同相对人就合同标的物与他人另行签订了合同,还将对交易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样规定还将助长个别缺乏诚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借机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因此,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平衡双方风险,维护交易安全。(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被视为具有恶意而被认为不值得保护,此时订立的合同将不再约束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