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26条相比,在保留了以承诺是否以通知方式作出作为区分标志的表述方法外,将相应内容并入了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除了在内容上较原《合同法》更为全面、先进之外,更体现了《民法典》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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