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图示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理论基础乃是基于双务契约对价的交换性、原因的相互依赖性以及与此相关的本质上的牵连性。因而其制度价值是基于对具有相互依赖性的双务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即“对于不恪守诺言的人无须恪守诺言”。 (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第一,双方权利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只有双务合同才具有这种特性,故必须是双务合同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是设立特别团体的一种合同,当事人订立这种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形成一个交易实体,各合伙人为追求同一目的而结合,其出资义务迥然有别,不具有对价性。 (2) 故虽然一般学说与判例认为合伙契约为双务契约的一种,但由于其目的一致的特殊性,应否认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宜。但是,这一要件也不是绝对的,在有的情况下,债务虽然不是基于双务合同而生,但两个债务在性质上有牵连性时,法律为求公平起见,允许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例如,当事人因契约解除而生的相互义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第二,当事人须同时履行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以各方“同时履行”为条件,即抗辩者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如果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而相对方给付义务在后,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尚无权请求对方履行,而对方则有权请求其履行,此时,他只能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无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该说,在信用制度较为发达的今天,同时履行的情形较少,而多数债务均具有时间上的差异性。(https://www.daowen.com)

第三,相对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应负的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义务时,对方得以义务之牵连性提出不履行的抗辩。当相对人的履行或履行的提出为一部分或不完全时,不问债务人是否拒绝受领,于其补正前,债务人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为不完全履行的抗辩。本条也明确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四,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客观上尚为可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以对方尚有可能履行为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为客观不能时,应视履行不能可否归责于债务人为判断。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为不能时,该当事人免除义务,他方当事人也免除对待给付义务,自不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相反,如果履行不能是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成为损害赔偿之债时,也应允许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没有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有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当事人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只须有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是,当事人未为此意思表示,依然有排除给付迟延的效力。因为当事人既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纵然没有行使,在法律上仍有正当理由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图示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