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虽为分期付款,但是由于股权交付的特殊性及其不存在灭失风险等原因,不能直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且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审慎行使,须履行甚至在实践中要多次履行必要的催告义务。周某未能证明其履行了适当的催告义务,汤某逾期情节并不严重且愿意支付价款,周某的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因此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本案周某不享有解除权,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