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
通常而言,委托合同经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或者协商一致而终止。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经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或者协商一致而当然终止,如因委托事务之完成、委托事务之履行不能、解除条件之成就等事由而终止。此外,根据本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委托合同亦当然终止。委托合同的成立以双方的信任为基础,委托人对受托人能力的信任尤为重要。如果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是否还能与对方当事人取得相互信任,具有不确定性。于此情形,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法律规定委托合同自动终止。
具体而言,首先,委托人死亡或者受托人死亡,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委托合同均归于终止,不产生继承问题。当事人为法人时,其终止视为自然人死亡,无须等待清算完结,委托合同即告终止。其次,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托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订立委托合同;因此,如果受托人只是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委托合同仍可继续存在。但如果受托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本条规定,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不影响委托合同的存续;本法对于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作了修正,规定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亦不影响合同的存续。
但本条后段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况。(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当事人另有约定。该条前段之所以规定在上述情形中委托合同自动终止,就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就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情形下有约定,当然从其约定。
第二,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情形下,其人格信赖基础已经丧失,委托合同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复存在,委托合同当然终止。不过,为了保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在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时,即便在上述情形下也不宜终止。例如,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代收租金以抵偿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债权,在其债权消灭前,该委托合同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而终止。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