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3年5月30日,中加双语学校与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与中加投资公司(主债务人或债务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新时代信托中加双语学校扩建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向中加投资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为确保《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中加投资公司履行债务,中加双语学校愿意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中加投资公司按时依约履行《信托贷款合同》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经审查同意接受中加双语学校所提供的保证担保。该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中加投资公司的全部债务。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加投资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履行债务不及时、不适当的情况下,无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加投资公司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担保方式),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均有权要求中加双语学校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行主张其他权利。中加双语学校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以及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加投资公司享有的基于《信托贷款合同》而产生的1.22亿元本息债权。具体数额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为准。保证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从《信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信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自《信托贷款合同》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之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承担取决于债权人、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案涉《保证合同》及保证条款为无效,人民法院有权在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给付数额范围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径行判定民事责任,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https://www.daowen.com)
中加双语学校应承担案涉《保证合同》及保证条款无效的法律责任,本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中加双语学校责任范围为中加投资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中加双语学校关于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主张案涉《保证合同》及保证条款无效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应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裁判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