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规则。

本条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对于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项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且在工作完成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事实上往往在工作完成时,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存在着占有关系,只有将工作成果转移给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证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权,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意义。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二是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应当给定作人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在途时间。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此为和主给付义务相对的从给付义务。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数据。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鉴定证明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层含义是对于定作人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实际收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